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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章 通报(2/2)

第一,何雨柱与贾东旭被处以15日拘留;

第二,赔偿林默同志医疗费、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2元;

第三,记入个人档案,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。

"

重重举起?轻轻放下吗?

林默依旧没有开口。

“经查,南锣鼓巷95号贾张氏,在院内组织邻居非法侵占林默家产一事属实。

贾张氏带头瓜分林家如下财物:

"五斗柜一个(现值25元)

"

"棉被两床(现值18元)

"

"搪瓷脸盆一个(现值3元5角)

"

"粮票35斤

"等

"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》《关于处理当前城市治安问题的指示》,现对贾张氏作出如下处理:

"

经四九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:

贾张氏系封建恶霸残余分子,长期欺压群众,破坏社会主义秩序,组织哄抢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破坏罪。判处死刑三日后执行。

追回全部赃物,并由其家属按市价三倍赔偿。”

贾张氏?枪毙?为什么每个判决都在林默的意料之外。

“经查,南锣鼓巷95号闫埠贵长期侵占他人私有财产,师德败坏,追回林默同志及四合院其余同志被侵占物品,按市价三倍赔偿,并通报红星小学。撤销联络员职务”。

“经查,南锣鼓巷95号刘海中,封建大家长思想严重,长期虐待子女,通报街道办教育批评。撤销联络员职务。”

“经查,南锣鼓巷95号许大茂与本案无关,不做处理。

“经查,南锣鼓巷95号,其余邻居,部分牵扯到林默同志家中物品抢夺案,责令退还林默同志全部被侵占物品,并按照市价三倍赔偿。”

“另,龙小花牵扯迪特,不做通报。”

”以上通报即时生效,责令交道口街道办协同派出所处理,追缴赃款赃物。“

说完,公安把文件递给了林默。

“林默同志,您还有什么疑问吗?如果没有请签字。”

说着递过来一支钢笔。

林默认真的看了一遍判决书,眉头紧皱。

“同志,我想问一下,为什么易中海作为组织者判的这么轻?”

公安同志估计来以前也做了功课,听到林默的问题直接开口回答。

“以上判决都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得出的结果。你口中的易中海万岁,只有你一个人这么称呼他,没有实质性证据。

第二,易中海不是这件事情的组织者,这点毋庸置疑,你可以说他包庇贾家,偏袒贾家,但是事情确实是贾张氏引起的。易中海只能算是推波助流。”

“不要以个人主观臆断代替法律。而且57年出台的《关于处理当前城市治安问题的指示》,就是明确将

"聚众哄抢私人财物

"列为重点打击行为。贾张氏是倍做为典型给处理的。”

听了公安的解释,林默感觉自已明白了一点。

也就是说四合院众禽对于自已的算计如果不是57年出台的《关于处理当前城市治安问题的指示》,可能都不算事,贾张氏是自已倒霉,被当做典型才吃了枪子。

易中海没有实质性证据。

运气最好的就是贾东旭和何雨柱,如果自已不着急出院,多在医院待一段时间,这俩人肯定得判刑,而不是拘留。

但是自已当时获得内功,骨折被修复的七七八八,忘了这个茬口,直接出院,但是这俩人最终只是按照打架判的。

时也命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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